———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赵增国答记者问 问:涉诉信访主要指的是什么? 答:涉诉信访,是指人民群众就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向上级法院或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和投诉的信访行为。 问:规范公民依法进行涉诉信访的意义是什么? 答:公民的建议权、申诉权和信访权受法律保护,应当坚决予以维护。2005年1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信访条例》中明确强调,既要维护信访人的信访权利,又要依法规范信访人的行为,还要依法打击极少数违法上访人,规范信访秩序。 规范公民依法进行涉诉信访,对畅通信访渠道,更好地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保障涉诉信访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有着重要意义。同时,这也是保护大多数信访群众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问:信访人反映情况时可以采取哪些形式,并应遵守那些规定? 答: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有关规定: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单位处理的活动。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在提出投诉请求时,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事实、理由;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1)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2)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3)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4)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问:如何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答: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访权利,主要是做到:(1)认真处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问题,满足他们的正当要求;(2)采纳信访人提出的正确意见和积极的批评、建议;(3)在实际工作中防止对信访人的打击报复事件的发生,对打击报复事件要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打击报复者的刑事责任;(4)广泛宣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访活动的合法性,不准截留和私拆信访人的信访信件,不准追查信访人的信访动机和信访活动;(5)教育信访人认识自己的信访权利,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认识到不能用信访的合法性来达到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目的,否则也要负法律责任。 问: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市中院会同市检察院、公安局、信访局、司法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规范信访秩序,严厉打击违法上访的通告》,该通告对信访人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1)严禁进京到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周边、外国驻华使馆区、中央领导人住地、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国际、国内重大会议会场及会议代表驻地等非信访接待场所的重点地区上访或聚集;(2)严禁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堵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强行通过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通行的区域;(3)严禁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毁损公私财物,携带危险品、管制器具,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4)严禁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上访或者以上访为名借机敛财;(5)严禁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6)严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 问:对信访人违法信访将如何处理? 答:信访人有上述行为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时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处理;对策划、组织、串联、指使违法上访的骨干分子,要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对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